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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甘谷县谢**贫互助协会与赵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谷县谢**贫互助协会诉被告赵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因原告甘谷县谢**贫互助协会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零七条、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第二十条第一款、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• 甘谷县谢**互助协会与张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谷县谢**互助协会诉被告张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因原告甘谷县谢**互助协会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零七条、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第二十条第一款、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• 甘谷县谢**互助协会与丁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谷县谢**互助协会诉被告丁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因原告甘谷县谢**互助协会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零七条、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第二十条第一款、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• 甘谷县谢**互助协会与赵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谷县谢**互助协会诉被告赵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因原告甘谷县谢**互助协会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零七条、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第二十条第一款、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• 甘谷县谢**贫互助协会与赵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谷县谢**贫互助协会诉被告赵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因原告甘谷县谢**贫互助协会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零七条、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第二十条第一款、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• 刘某某与张*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*、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,因原告刘某某提出撤诉申请,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• 原告白*与被告杨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驳回起诉裁定书

    原告白*诉被告杨**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本院在审理过程中,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住址及联系方式,致本院无法及时向该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,也无法核实相关证据,故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• 冯**与潘*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原告申请撤诉,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,且未损害国家、集体或他人权益,符合有关法律规定,依法应予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、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(五)项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• 黄**与郴州新**有限公司、彭**、黄**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黄存新的再审申请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条第一款(二)、(六)项规定的情形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零四条、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  • 李华东与丁**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    本院认为,原告李**申请撤诉,符合法律规定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,裁定如下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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